需要证据(2 / 3)
“那你们到底打算怎么做?”
张滨州继续询问,打算一切以林远为主,引导着林远去做一些对他有利的事情。
就算以后案发,他也只是被林远引诱的。
四个人继续计划着,梁欣桐蹲在厨房的桌子下面,只希望自己可以一辈子隐藏起来。
温遥的房间。
梁欣桐会不会离开这里,温遥不确定,心里也没有太多的期待。梁欣桐以前是个白富美,天之骄女,可是许璐的存在,还有林远这么多年的折磨,早就把一个女生的骄傲磨光了。
梁欣桐应该没有胆子一个人离开去报警,她最后也许会选择不作为,温遥只能依靠自己。
一切都是张滨州做的,这已经不容许反驳,可温遥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发现,而是确实的证据。
就算她从这里逃走,去告诉警察发生了什么,也必须要有证据才行。
张滨州可能留下痕迹的地方基本都被清除的差不多了,他对细节的把控很到位,暴露身份虽然有点盲目,可就算身份暴露以后,想要将这个人抓捕归案,还是很困难。
不能靠逻辑跟推理,需要准确的证据。
温遥叹了口气,知道想要找到几乎是不可能的,她人被关在这里,根本无法做到。
审讯室里的气氛,跟温遥的心情一样沉重。
他们本来以为找到了目击证人,证明了一切都是张滨州做的,就可以将人捉拿归案。
可听下来这么多,他们还是没有证据。
那场大火,足以毁掉所有证据,就算温遥在法庭上指认张滨州,张滨州依然可以有理由,反过来指认温遥是凶手。
毕竟张晓宁死去的时候,只有温遥一个人在那个房间里,温遥的存在对警察们来说反而是一把双刃剑。
邢朝年还没回来,徐舟跟王玉雯两人不能确定接下来该怎么办,摄像头那边的警察们,脸色也都非常凄苦。
外面天色黑了下来,已经到了晚上,距离放走张滨州就只剩下几个小时,温遥要是没有能帮助他们的证据,张滨州就必须要被放走了。
这一点,温遥不是也清楚吗?
“温遥小姐,我们需要证据,你明白吗”
王玉雯想了想,对温遥施压。
他们甚至想不出来温遥为什么要主动来到警察局说明这一切,明明她是主动跟警察合作的,但是却拿着一堆没有用的信息,浪费他们的时间。
发现的时候,时间就要来不及了。
他们好像在没用的人身上,浪费了不少时间。
“我明白,但是我没有。”
温遥好似下定决心,故事说到这里,也应该将真相告诉他们了,警察们虽然会觉得自己被愚弄了。
可她,必须这么做!
“什么?”
王玉雯还没能从震惊中反应过来,但是徐舟已经发现了,快速站起来将摄像头关闭,接下来发生的事情,没有必要让队里其余的警察看到,不过就是浪费时间,跟……破坏邢朝年的英明。 ↑返回顶部↑
张滨州继续询问,打算一切以林远为主,引导着林远去做一些对他有利的事情。
就算以后案发,他也只是被林远引诱的。
四个人继续计划着,梁欣桐蹲在厨房的桌子下面,只希望自己可以一辈子隐藏起来。
温遥的房间。
梁欣桐会不会离开这里,温遥不确定,心里也没有太多的期待。梁欣桐以前是个白富美,天之骄女,可是许璐的存在,还有林远这么多年的折磨,早就把一个女生的骄傲磨光了。
梁欣桐应该没有胆子一个人离开去报警,她最后也许会选择不作为,温遥只能依靠自己。
一切都是张滨州做的,这已经不容许反驳,可温遥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发现,而是确实的证据。
就算她从这里逃走,去告诉警察发生了什么,也必须要有证据才行。
张滨州可能留下痕迹的地方基本都被清除的差不多了,他对细节的把控很到位,暴露身份虽然有点盲目,可就算身份暴露以后,想要将这个人抓捕归案,还是很困难。
不能靠逻辑跟推理,需要准确的证据。
温遥叹了口气,知道想要找到几乎是不可能的,她人被关在这里,根本无法做到。
审讯室里的气氛,跟温遥的心情一样沉重。
他们本来以为找到了目击证人,证明了一切都是张滨州做的,就可以将人捉拿归案。
可听下来这么多,他们还是没有证据。
那场大火,足以毁掉所有证据,就算温遥在法庭上指认张滨州,张滨州依然可以有理由,反过来指认温遥是凶手。
毕竟张晓宁死去的时候,只有温遥一个人在那个房间里,温遥的存在对警察们来说反而是一把双刃剑。
邢朝年还没回来,徐舟跟王玉雯两人不能确定接下来该怎么办,摄像头那边的警察们,脸色也都非常凄苦。
外面天色黑了下来,已经到了晚上,距离放走张滨州就只剩下几个小时,温遥要是没有能帮助他们的证据,张滨州就必须要被放走了。
这一点,温遥不是也清楚吗?
“温遥小姐,我们需要证据,你明白吗”
王玉雯想了想,对温遥施压。
他们甚至想不出来温遥为什么要主动来到警察局说明这一切,明明她是主动跟警察合作的,但是却拿着一堆没有用的信息,浪费他们的时间。
发现的时候,时间就要来不及了。
他们好像在没用的人身上,浪费了不少时间。
“我明白,但是我没有。”
温遥好似下定决心,故事说到这里,也应该将真相告诉他们了,警察们虽然会觉得自己被愚弄了。
可她,必须这么做!
“什么?”
王玉雯还没能从震惊中反应过来,但是徐舟已经发现了,快速站起来将摄像头关闭,接下来发生的事情,没有必要让队里其余的警察看到,不过就是浪费时间,跟……破坏邢朝年的英明。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