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为了道医之后 第670节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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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刑法原则--划分公罪和私罪;自首减免刑罚;共犯区分首从;二罪以上俱发,以重者论;累犯加重;同居相隐;比况类推;老小废疾减免刑罚;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;同罪异罚;区分故意和过失。
  2、第二篇卫禁:33条,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。
  3、第三篇职制:59条,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。
  4、第四篇户婚:46条,主要是户籍、田宅、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。
  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
  严禁脱户漏口、逃避赋役
  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--离婚以七出、义绝为条件;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,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。
  5、第五篇厩库:28条,是关于牲畜、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。
  6、第六篇擅兴:24条,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、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。
  7、第七篇贼盗:54条,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、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、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。
  以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。
  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。
  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--窃盗、强盗、监守盗
  严禁买卖人口
  8、第八篇斗讼:60条,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、申诉等方面的规定。
  9、第九篇诈伪:27条,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。
  10、第十篇杂律:62条,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,皆归入此篇,包括买卖、借贷、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。
  11、第十一篇捕亡:18条,是关于追捕逃犯、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。
  12、第十二篇断狱:34条,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。
  、唐朝的司法制度
  1、司法机关
  (1)中央司法机关--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。
  (2)三司推事--重大案件,由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。
  (3)地方司法机关--行政长官兼理司法。
  2、诉讼制度
  (1)管辖--根据犯罪发生区域、罪行轻重、被告身份,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。
  (2)起诉--举劾、告发、告诉
  (3)审判--以原告诉状为准;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,同时也以众证定罪;'罪从供定',但禁止任意刑讯;规定回避制度;司法官判决须'具引律、令、格、式';'服辩';司法官对于应该'言上'或'待报'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。
  (4)执行--徒流刑应送配所,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。
  3、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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