穿成侯府真千金 第110节(3 / 4)
因怀淑长公主要带着女儿朝阳郡主回京,太子妃就向李皇后、太后进言, 说不如多邀请一些人,除了皇室中人,高门夫人、贵族小姐、有功劳的大臣也可以邀请一些,这样更隆重热闹。
太后、皇后答应后, 太子妃就传旨给各家大人夫人小姐了。
明曦也在邀请之列。
太子妃邀请明曦, 当然不是为了给明曦体面,而是想羞辱明曦。
之前听说裴衍与明曦在一起了,她是不信的。
裴衍, 是她少女时期心中最美好的梦。
她得不到他, 就这样远远地看着他,她就满足了。
可是她没想到, 裴衍竟然要娶亲了,他不是不近女色的吗?他怎么能娶亲呢?
是明曦,一定是明曦蓄意勾引。
想到明曦那张美到令人窒息的脸,她嫉恨得心都扭曲了。
她是太子妃,明曦只是民女,她想了很多折辱明曦的方法,打算在团圆宴上一一实现。
但是没想到,短短几天, 明曦的身份就变成了怀淑长公主唯一的女儿--朝阳郡主,她之前的计谋就全部都没用了。
她不甘心,她绝不能甘心, 就想出一个更高明的计谋来对付明曦。
但是她没有想到,因为裴家与姜家势同水火,裴衍便在东宫安插了眼线,她要对明曦不利的打算,裴衍已经知道了。
转眼到了宫宴当天,夫人小姐们装扮一新,进宫赴宴。
景媞更是一早就来到公主府,把一套非常漂亮的水晶头面送给明曦。
“今天,咱们大楚最尊贵的两大郡主终于联袂出现,咱们打扮得漂漂亮亮的,亮瞎他们的眼!”
“你戴紫色的,我戴红色的,一人一套。”
这两套首饰包含发簪、步摇、耳珰、项链,以及手钏、压裙佩,除了颜色不同,其他俱一模一样。
怀淑长公主又拿了两套一模一样的衣裳出来,让婢女给她们梳头。
两人打扮得像双胞胎仙女一样,美滋滋地跟着怀淑长公主进宫了。
众人果然被两人惊艳了。
明曦大大方方上前,给太后行礼。
太后就看到十六七岁的小姑娘,花骨朵一般,脸上挂着得体的笑,不仅规矩礼仪出众,那见过大世面,浑身的气定神闲的气度更是比皇室中人还更像皇室中人,一下子就得到了太后的喜爱。
她重规矩,气度好,自然喜欢这样的人。
太后只生了长公主一个女儿,原本想着,不管明曦如何,她看在女儿的份上,认下这个便宜外孙女就是。
如今看到明曦,发现她是这样一个出众的姑娘,跟她的亲孙女站在一起毫不逊色,一派皇家风范,行为举止、眼梢的尊贵简直与女儿小时候一模一样,她怎么能不喜爱呢?
“快来,让外祖母看看。”
明曦便走上前去,落落大方地把手交给太后,坐在了太后身边,仿佛她就是皇家郡主,就是太后的嫡亲外孙女,天经地义就该坐在这里一样。
太后看了比之前更满意,拉着她的手说,“把阿媞比下去了!” ↑返回顶部↑
太后、皇后答应后, 太子妃就传旨给各家大人夫人小姐了。
明曦也在邀请之列。
太子妃邀请明曦, 当然不是为了给明曦体面,而是想羞辱明曦。
之前听说裴衍与明曦在一起了,她是不信的。
裴衍, 是她少女时期心中最美好的梦。
她得不到他, 就这样远远地看着他,她就满足了。
可是她没想到, 裴衍竟然要娶亲了,他不是不近女色的吗?他怎么能娶亲呢?
是明曦,一定是明曦蓄意勾引。
想到明曦那张美到令人窒息的脸,她嫉恨得心都扭曲了。
她是太子妃,明曦只是民女,她想了很多折辱明曦的方法,打算在团圆宴上一一实现。
但是没想到,短短几天, 明曦的身份就变成了怀淑长公主唯一的女儿--朝阳郡主,她之前的计谋就全部都没用了。
她不甘心,她绝不能甘心, 就想出一个更高明的计谋来对付明曦。
但是她没有想到,因为裴家与姜家势同水火,裴衍便在东宫安插了眼线,她要对明曦不利的打算,裴衍已经知道了。
转眼到了宫宴当天,夫人小姐们装扮一新,进宫赴宴。
景媞更是一早就来到公主府,把一套非常漂亮的水晶头面送给明曦。
“今天,咱们大楚最尊贵的两大郡主终于联袂出现,咱们打扮得漂漂亮亮的,亮瞎他们的眼!”
“你戴紫色的,我戴红色的,一人一套。”
这两套首饰包含发簪、步摇、耳珰、项链,以及手钏、压裙佩,除了颜色不同,其他俱一模一样。
怀淑长公主又拿了两套一模一样的衣裳出来,让婢女给她们梳头。
两人打扮得像双胞胎仙女一样,美滋滋地跟着怀淑长公主进宫了。
众人果然被两人惊艳了。
明曦大大方方上前,给太后行礼。
太后就看到十六七岁的小姑娘,花骨朵一般,脸上挂着得体的笑,不仅规矩礼仪出众,那见过大世面,浑身的气定神闲的气度更是比皇室中人还更像皇室中人,一下子就得到了太后的喜爱。
她重规矩,气度好,自然喜欢这样的人。
太后只生了长公主一个女儿,原本想着,不管明曦如何,她看在女儿的份上,认下这个便宜外孙女就是。
如今看到明曦,发现她是这样一个出众的姑娘,跟她的亲孙女站在一起毫不逊色,一派皇家风范,行为举止、眼梢的尊贵简直与女儿小时候一模一样,她怎么能不喜爱呢?
“快来,让外祖母看看。”
明曦便走上前去,落落大方地把手交给太后,坐在了太后身边,仿佛她就是皇家郡主,就是太后的嫡亲外孙女,天经地义就该坐在这里一样。
太后看了比之前更满意,拉着她的手说,“把阿媞比下去了!” ↑返回顶部↑